引用解釋
語本《周禮·春官·內史》:“內史掌王之八枋之法,以詔王治。一曰爵……五曰殺,六曰生,七曰予,八曰奪。”后以“生殺予奪”指有權勢的人所掌握的能任意處置人民生命財產的權力。 唐 杜牧 《上宣州崔大夫書》:“今藩鎮之貴,土地兵甲,生殺予奪,在一出口。” 宋 蘇洵 《上皇帝書》:“其一境之內,所以生殺予奪富貴貧賤者,皆自我制之。” 明 王世貞 《鳳洲雜編》卷二:“大抵今日之事,為權奸之勢所脅……自天子以下,惟其言之聽,生殺予奪,惟其所欲。” 續范亭 《追悼鄒韜奮之死想到一切人之死》:“在農奴制度、封建制度之下,苛政殺人非常厲害,生殺予奪操之君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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