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解釋
謂對已判死刑的重犯不待秋后而立即執行。封建時代處決死囚多在秋后,但案情重大者可立即處決,故謂。《醒世恒言·十五貫戲言成巧禍》:“準律: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者,斬加等,決不待時。”《明史·刑法志一》:“強盜肆行劫殺,按贜擬辟,決不待時。”《清史稿·刑法志二》:“斬、絞,同是死刑。然自 漢 以來,有秋后決囚之制。《唐律》除犯惡逆以上及奴婢、部曲殺主者,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。 明 弘治 十年奏定真犯死罪決不待時者,凌遲十二條,斬三十七條,絞十二條;真犯死罪秋后處決者,斬一百條,絞八十六條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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