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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選舉權(被選舉權)的解釋
公民依法當選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或被選擔任一定職務的權利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(1982年)第二章第三十四條:“ 中華人民共和國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,不分民族、種族、性別、職業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財產狀況、居住期限,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。”
各種組織的成員當選為本組織的代表或領導人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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