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內容
“最不發達國家”(英語:Least developed country,縮寫:LDC、LDCs)是指那些社會、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聯合國所頒布的人類發展指數最低的一系列國家。“最不發達國家”一詞最早出現在1967年“77國集團”通過的《阿爾及利亞憲章》中。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正式把最不發達國家作為國家類別的2678號決議,并制訂了衡量最不發達國家的3條經濟和社會標準:1、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在100美元以下;2、在國內生產總值中制造業所占比重低于百分之十;3、人口識字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。根據這個標準,當時聯合國把24個成員國列為最不發達國家,即所謂“最窮國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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