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著作權法的意思
保障著作權的法律。我國著作權法頒布于民國十七年,九十九年做第十七度的修正。全法共八章,一百一十七條。包括總則、著作權的歸屬及限制、著作權的侵害、罰則及附則。
著作權法的字義分解
1. 顯明,顯出:著名。著稱。顯著。昭著。卓著。
2. 寫文章,寫書:著述。編著。著書立說。
3. 寫作出來的書或文章:名著。巨著。遺著。譯著。著作。
4. 古同“貯”,居積。
1.勞動;勞作:精耕細~。~息制度。
2.起:振~。槍聲大~。
3.寫作;作品:著~。佳~。
4.假裝:~態。裝模~樣。
5.當作;作為:過期~廢。
6.進行某種活動:同不良傾向~斗爭。自~自受。
7.同“做”。
(1)(名)〈古〉秤錘。
(2)〈書〉(動)權衡:~其輕重。
(3)(名)權力:當~|有職有~。
(4)(名)權利:人~|公民~|選舉~|發言~。
(5)(名)有利的形勢:主動~|制空~。
(6)(動)權變;權宜:~謀。
(7)(副)權且;姑且:~充|死馬~當活馬醫。
(8)姓。〈古〉又同“顴”。
(1)(名)由國家制定或認可;并強制遵守的法律、指令、條例等行為規則的總稱:憲~。
(2)(名)方法、方式:寫~。
(3)(名)標準樣子;可以模仿的:取~。
(4)(名)佛教的教義;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:~術。
(5)姓。
(6)(動)效法:~后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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